白水泥验收规则

编号及取样

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、同白度编号和取样。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。

编号按水泥年产量规定:

5万吨以上,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;

1~5万吨,不超过100吨为一编号;

1万吨以下,不超过50吨或不超过三天产量为一编号。

取样应有代表性。可连续取,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,总数至少10公斤。


试验及留样

每一编号取得的白水泥样应充分混匀。分为两等份,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;一份密封保管三个月,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。


出厂水泥

出厂白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和白度。其余品质不符合本标准第二章各项指标的不得出厂。


试验报告

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,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。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的本标准第二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。

28天强度数值,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。

试验报告还应填报是否掺加石灰石及掺加量,并应附有该白水泥的品质指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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